首页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第十条在一类、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