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条

在一类、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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