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公司自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其名称的管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