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未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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