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未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未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