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强制注销程序终止的,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开展清算,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强制注销程序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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