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强制注销程序终止的,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开展清算,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强制注销程序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