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 (二)表明异议人与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异议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