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