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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