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