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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