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恢复公司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