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情形的说明和相关材料。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情形的说明和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 (二)表明申请人与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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