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已经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公司登记: (一)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程序中的; (三)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 (四)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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