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九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九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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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