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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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