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