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