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