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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