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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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