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对朝觐费用收支加强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朝觐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政、宗教、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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