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朝觐费用由朝觐报名申请人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收取并统一上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伊斯兰教协会,再由市(州、盟)伊斯兰教协会统一上缴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县(市、区)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由当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并交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伊斯兰教协会;市(州、盟)也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收取费用直接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在按比例扣除本地所需服务性费用后,最迟于当年伊斯兰教斋月前将应缴费用足额交付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三、管理监督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