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在每年伊斯兰教斋月开始前2个月,将当年朝觐费用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后,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遵照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也应将本地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公布施行。
- 制定机关
- 宗教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在每年伊斯兰教斋月开始前2个月,将当年朝觐费用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后,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遵照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也应将本地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