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在每年伊斯兰教斋月开始前2个月,将当年朝觐费用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后,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遵照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也应将本地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等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公布施行。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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