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综合服务性费用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前一年度朝觐组织工作的费用支出,结合当年可能的实际支出,政府补助、社会组织、个人给朝觐活动的捐赠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按照非赢利原则确定当年综合服务性费用数额后统一收取。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按照4:6比例对综合服务性费用进行分配。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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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