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年须向境外机构缴纳的费用,以及向境内机构支付的各项费用,确定该会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年本地所必须提供的额外服务,确定本地其他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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