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是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赴国外朝觐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代收代缴性费用和综合服务性费用。

代收代缴性费用包括境外机构收取的交通费、宰牲费、麦加和麦地那住宿费等,以及境内机构收取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人身意外保险等朝觐组织过程中确需缴纳的费用。

综合服务性费用属于非赢利性专项服务费,包括签证服务费,培训费用,派出工作团、翻译、医疗、教务指导人员的劳务费用,为朝觐人员提供各项境内外服务所需成本等费用。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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