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每年在中国穆斯林杂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上发布当年朝觐费用收取项目、收取标准及依据,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社会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朝觐结束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及时将当年度朝觐活动费用收支情况报告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追究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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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