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朝觐代收代缴费用出现结余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须据实返还朝觐人员。社会组织、个人给朝觐活动的捐赠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综合服务性费用结余,应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专门用于朝觐组织服务工作,并及时向穆斯林群众公开收入和使用情况。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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