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实行监管、指导和审核。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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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