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伊斯兰教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实行监管、指导和审核。
- 制定机关
- 宗教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朝觐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实行监管、指导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