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