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