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六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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