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第九十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六条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十六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