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