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