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量未违约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一)未违约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相关性和有效期限。 未违约零售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