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 (一)主权风险暴露。 (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五)股权风险暴露。 (六)其它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