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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