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七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