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二条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