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 1.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 2.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3.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六)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 (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 (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九)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十)其它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10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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