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