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