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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