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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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