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