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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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