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