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