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