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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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