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一)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 (三)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四)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