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