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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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