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5的规定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