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 前款所称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量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10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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