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