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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