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资本定义 / 第四节 特殊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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