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资本定义 / 第三节 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本定义 / 第三节 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